郑州市扬尘治理行政处罚出新规 首次明确各处罚权

10.07.2015  11:07

  本报讯(记者 李娜 张倩)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通知》,我市将严格落实《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市民举报扬尘污染途径增多,除了向市级单位反映外,还可直接举报到管辖区里。通知明确,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区级)是各自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拒不改正的违法单位,可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领导责任。同时首次明确了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拥有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