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发布:机动车违停 城管将有处罚权
近日,郑州市政府发布了《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下称《办法》),为郑州城市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不符合城市管理实际,《办法》出台后,理顺了职责,避免多头执法。
此外,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是新加入内容,为下一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相应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背景
旧规定已不符合现在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11月6日,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获悉,2001年,郑州市被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为首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郑州市成立了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但随着郑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意见,2017年9月4日,郑州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郑州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河南商报记者也从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获悉,今年3月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着协调配合不顺畅、执法协助不足、多头执法等问题。比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市民既可向环保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城管执法、公安部门投诉。
权责
多项职责权限逐一捋顺
郑州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郑州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前,城管执法部门履行的主要是市政设施类、公用事业类、市容环境卫生类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此次郑州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为: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此前由建委、规划、房管、园林、城管执法部门履行);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此前由环保、城管执法、公安部门履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此前由建委、城管执法部门履行);
(三)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此前由建委部门履行)、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此前由环保部门履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此前由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行政处罚权;
(四)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此前由公安部门履行)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此前三环外由水务局负责);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此前由食药监部门履行)。
河南商报记者从去年郑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看到: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待时机成熟后再集中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中加入了这一职责和权限。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单独贴条,而不是配合交警了?
郑州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交通法规定,公安部门负责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办法》加入的这一条,为下一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具体城管执法和公安如何履行这一职责,该负责人说,要等郑州市政府进一步明确。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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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和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
河南商报记者看到,《办法》不仅明确了职责和权限,也对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同管理进行了明确。比如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依法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函告或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管理权责,及时制止并函告或移送。
城管部门还要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行政管理信息。
之前,城管执法部门也遇到过妨碍执法的行为,执法人员也说,他们无法对当事人用强制措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遇到这类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河南商报记者 崔文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