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新规:疫情期间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罚款10万元

07.02.2020  07:50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林

2月6日,郑州市交通运输局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在河南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其中对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处10万元罚款。

另外,对于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将依据《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由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车辆,责令停止经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对于营业性客运车辆擅自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一律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反《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3号)规定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

针对违反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或者搭载从疫情地区来郑州乘客不报告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钱艳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