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台新政“租购同权” “租房户”子女可“相对就近入学”

19.05.2018  13:04

  5月18日晚,郑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三份关于“租购同权”在郑州落地的相关文件,明确了“租房户”在办理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的优惠措施。

  这三份通知分别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文件对“租房户”在办理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措施,具体表述为:

  经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或线下服务站点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将享受办理承租方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措施。

  承租方落户服务: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且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依法申领居住证;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且租赁住房,符合郑州市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所在辖区户籍部门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公积金提取服务:在郑工作,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在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本人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方在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可按年度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的额度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计生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由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子女义务教育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享有子女相对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服务。

  社会保障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纳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享有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和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真正实现“应保尽保”。

  上述三份文件5月18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记者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