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遭遇三车撞击,郑州一电动车主当场死亡

08.10.2018  22:22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彭飞

10月8日早上,郑州郑登快速路上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骑着两轮电动车的中年男子带着妻子及孙子正在过路口时,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电动车以及车上人员被撞至路对向车道内,后又与对向车道内的两辆汽车发生碰撞事故,最终导致电动车上的一名男子当场死亡,其妻子、孙子受伤。

记者从郑州交警三大队了解到,10月8日早上7时25分许,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村的张某群驾驶一辆豫A8**03号小客车沿郑登快速路由南向北行至绕城高速口北70米处,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该电动车及电动车车上人员张某平被撞至路西侧,后又与沿郑登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豫A6**S9号小客车和豫A8**37号小客车发生事故。该事故致两轮电动车上人员张某平当场死亡,张某平的妻子麻某平和孙子受伤。事故发生后,他们均被送往医院。

据了解,死者为郑州新密市白寨镇刘堂村人,现年55周岁,事发时两轮电动车上有三名人员,包括张某平及其妻子、孙子,但电动车驾驶员是张某平,还是其妻子,有待调查。不过,据目击者称,电动车驾驶员是这名被撞身亡的男子,当时正在通过路口。

此外,涉事的机动车为一辆红色面包车、两辆白色汽车,均受损,其中一辆白色汽车车头左前方受损严重,机动车驾驶员未有受伤的情况。

这起案件中,电动车先被一辆汽车撞至对向车道,后又与两辆汽车相撞,最终导致电动车上的一名男子身亡,两人受伤,那么该事故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对此,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认为,这起事故的责任划分需考虑到事发时各方的行驶情况,即电动车以及三辆机动车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等过错。如果事故中后来的两辆汽车驾驶员也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就与第一辆汽车的驾驶员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只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任。

单艳伟进一步说,如果后来的两辆汽车属正常行驶,不存在超速等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尽到了安全行驶的义务,那实际上不存在过错,可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交通违法,需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责任。至于第一辆汽车,需根据该汽车及电动车事发时的行驶情况来划分责任。

当时各方的行驶情况如何,事发时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警方如何划分事故责任?郑州交警三大队民警告诉记者,目前正对事故原因以及更多细节做进一步调查。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