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一男子遭诽谤侮辱 帖子屡删不尽状告百度
27.05.2014 15:58
本文来源: News.He-nan.Com
原告崔某2010年5月,经过公开选拔,任新乡一国企高级管理人员。7月22日,与崔某有个人恩怨的骆某以该企业职工的名义编造了题为“新乡某公司干部选拔藏猫腻,闲散混混下注250万坐上局长椅”的帖子,并发到网上。
无意间,崔某在网上发现了该帖子,经纪检部门、公安局调查,确定该帖内容为虚构。后公安机关及当地互联网管理办公室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帖子内容属于编造、泄私愤、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性质。
此后,崔某对发帖人进行起诉,法院经审理,要求骆某向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同时,崔某又先后与相关转帖网站交涉维权,相关转帖网站纷纷删除该帖子。
2010年7月份以来,崔某发现百度快照“新乡某公司干部选拔藏猫腻,闲散混混下注250万坐上局长椅”侵权标题及帖子内容后,多次发律师函到百度公司法务部以及通过百度投诉中心提交百度快照。
庭审中,崔某称,百度公司接到崔某的通知后,没有依法对百度快照里面侵权帖子标题以及内容按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因该帖标题具有特指性,内容对崔某进行人身攻击,百度公司不采取必要措施,致使该帖标题及内容长期在百度快照留存,给崔某造成了伤害,故请求法院要求百度公司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处理百度快照上对原告侵权的信息,停止对原告的侵权,并要求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百度公司代理人认为,首先,百度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包括基于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产生的百度快照这一普遍常见的技术措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信息的处理有赖于权利人的有效投诉。其次,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本身无法预见、识别、判断、编辑、修改第三方网站的内容。再次,百度公司已及时处理了涉案信息,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且对于搜索到涉案信息,包括以百度快照形式存在的涉案信息,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
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中百度公司既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存在行为违法,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且,百度公司对涉诉信息进行了及时处理,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断开了与本案涉诉文章的链接,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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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2014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