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实施

18.11.2015  21:4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也在救助基金垫付范围。11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特殊情况下也能获得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偿,被称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命钱”。2010年12月,我省制定出台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标志着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制度正式建立。至今年上半年,全省累计使用救助基金3413.09万元,依法及时对1000多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了救助。但从全省救助基金整体运行情况看,还存在工作推进缓慢、市县进展不均衡、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充分考虑省情和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于11月9日正式发布施行。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同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也在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救助基金将给予适当补助。(河南日报记者郭海方实习生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