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神药”更须法律发力
记者刘希平
“当我们执法人员准备冲上二楼取证时,诊所员工拿着刀站在楼梯口阻拦,我们没办法采取强制措施。”回忆几个月前对振兴民族医联合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的情形,湖南省吉首市药监局副局长向超记忆犹新。
向超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他们根据知情人的举报信息得知,开在“神医”张学友家的振兴民族医联合诊所二楼的一个房间,是该诊所将西药碾碎,然后掺入到中药药丸的一个“工作车间”。为了获取证据,吉首市药监局组织执法力量对该诊所展开突击检查,但遇到了诊所工作人员的持刀阻拦。
“我们没有搜查令,遇到这种情况只能请求公安机关派警力支持。但时间一拖延,一些现场证据就很难固定。”在向超看来,虽然我国打击“神医”假药的法律在不断完善,但一些法律法规还是滞后,使基层药监部门执法艰难。
据记者了解,为解决目前食药监督中行政执法强力不足的问题,有的地方开始尝试建立“食药警察”队伍;同时,我国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如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对制售假药罪有规定,但都是将其规定为结果犯,即必须发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结果才构成犯罪,这使得没有危险结果的制售假药行为一律被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
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删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危险结果要件,意味着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不过,实践中药监部门执法时面临执法困境的状况在少数地方依然存在,如何破解这一困境,一直备受关注。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马大龙对此就非常关注。早在2009年,他就开始就药品涉刑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马大龙有极深厚的医学背景,他的本科就读于广西医学院医学系;后来在北京医学院免疫专业攻读研究生,先后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
在多次就药品涉刑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调研之后,2013年3月,九三学社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递交提案,呼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称,现已起草出司法解释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全程参与调研活动的马大龙向记者透露,我国在打击制售假药领域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涉及到某些法律条款尚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譬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一直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实际执法办案难以把握和统一尺度。
“对于违反有关秩序规定且为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是否应按照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难以把握,同时是否应按涉嫌渎职罪进行处理也未涉及。”马大龙对记者说。
马大龙同时建议,对制售假药犯罪,要进一步降低量刑起点,加大处罚力度。
“生产、销售假药成本低廉,利润高于贩毒,风险低于盗窃,而自由刑罚及财产刑罚起点过低,与犯罪分子的获利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马大龙说。
采访中,有药监执法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对药品执法也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
如在实际办案中,鉴于药品的特殊性,常常需要进行协查、核查以对产品定性。同时,为尽量减少社会危害,还常常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召回,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30日内完成所有行政处罚程序十分紧张,即使再延长30日也明显不足。而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产品销售范围较广的情形来说,60日的期限远远不能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和不必要的行政风险。
如何克服这一弊端?马大龙建议建立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的有效机制。一旦发现证据即可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多方并行处理,使各个环节更加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