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审议通过《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7.09.2016  02:36

 

9月22日,省长陈润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并将于近期正式发布施行。

 

修订后的《规定》共21条,主要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公共消防设施的范围。规定公共消防设施包括四类:一是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二是消防通信设施,三是消防供水设施,四是消防车通道。

 

二是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并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并配备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

 

三是明确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主体。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设火警信号以及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建设单位在建设、改造给水管网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是细化了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明确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消防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城乡道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改造、维修。

 

五是设立了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

 

六是增设了法律责任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凡有“未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和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的、消防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未按照规定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的”等3种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