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和倾倒固体废物获利7700元,郑州一村民被判刑十个月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牛某某为赚取运输费,将金属类废渣运送至山上倾倒。一审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郑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牛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倾倒金属类废渣获利7700元,他被判刑10个月】
2019年4月,牛某某伙同朱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均已另案处理)等人,为赚取运输费,将某厂产生的金属类废渣运送至山上,倾倒至石坑中,获利7700元。
经鉴定,其运送的金属类废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载明的危险废物。事发后,牛某某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9月对其刑事拘留,2021年10月执行逮捕,检察机关于2022年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在量刑方面,考虑牛某某有自首、从犯、初犯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牛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郑州中院经审理,二审裁定驳回牛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表示,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对固体废物尤其是有污染性的危险废物的处置,事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与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安全都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于固体废物中危险废物的处置有明确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
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牛某某为牟取利益,伙同他人擅自运输和倾倒有污染性的危险废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结合牛某某有从犯(其同伙已另案处理)、初犯、自首等从轻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牛某某等人倾倒的危险废物,当地环保部门已着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理,嗣后相关清理费用依法亦应由牛某某等人负担。
法官提醒,较之传统意义上的危害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较为隐蔽不易发现。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环境违法行为即便再隐蔽,也会无所遁形,因此,提醒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少一分“侥幸”,为自己负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为社会负责,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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