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7万买车库置业公司迟迟不交付 获赔20万

27.08.2015  18:42

记者吕曈

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小区车库纠纷案,判赔金额达20万元。2009年12月10日,朱某在河南省一家置业公司全款购买了一间总价7万余元的车库。然而,该车库却因未经审批、占用消防通道被强制拆除,迟迟无法交付。朱某认为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置业公司故意隐瞒车库未经规划审批的事实,构成欺诈,判决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经协调后,法院判令置业公司赔偿朱某20万元。

今年8月,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审理了我省首例汽车销售赔偿案。某4S店因将更换过引擎盖的车辆当作新车销售,被判赔偿给消费者57.2万元,相当于原车款的3倍。

这两起消费维权案均适用了“退一赔三”制度,判赔金额巨大。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表示,统计数据表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消协接到的投诉量大幅增长,咨询、举报的增长幅度也较为明显。截至今年3月,全省共接到相关咨询3621件,其中有关经营者欺诈“退一赔三”的咨询就有309件,占近10%,我省“退一赔三”的典型案例也在逐渐增多。

退一赔三”更能有效保护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福说,这两个条款规定了不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一个是违约责任,一个是侵权责任,虽然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但惩罚目的一样。经营者既有产品欺诈行为或者服务欺诈行为,又有恶意致害行为的,择其重者适用即可。新确立的“退一赔三”原则,比原有的“假一赔一”、“错一赔一”的“1+1”赔偿更能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隐瞒商品信息即构成欺诈

适用“退一赔三”的前提是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为了提

高销量,花样频出,怎样才算构成欺诈呢?

王德福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和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上述两起“退一赔三”的案件均因商家未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而引发,商家故意隐瞒了会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与其订立合同。单从这两点看,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商家单方承诺“假一赔N”有效力

除了“退一赔三”外,法律上还有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联盟秘书长、梓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志学说,“退一赔三”与“十倍赔偿”的目的都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十倍赔偿”仅适用于《食品安全法》,针对与食品有关的消费,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赔偿,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执行。所以,“十倍赔偿”并非是对“退一赔三”规则的延续或提升,二者在适用条件、赔偿范围等方面有重大区别。

为了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还有一些商家会作出“假一赔N”的承诺,而当商家违约后,消费者基于此类承诺要求高于法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时,商家却以其店堂告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逃避责任。那么,商家主动作出高于法定倍数赔偿的承诺有效吗?

郝志学认为,平等、自愿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商家主动打出“假一赔N”的招牌,完全是出于自愿,也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消费者被此类承诺吸引,购买商品或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当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商家应当依照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

退一赔三”当常态化

郝志学表示,“退一赔三”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举措,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净化市场交易环境,促进公平交易,促使商家诚信经营,保障市场经济朝良性、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退一赔三”制确立后,全国不同行业、领域发生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商家均被判处依照“退一赔三”进行赔偿,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因此,“退一赔三”在我省也应当常态化,对商家形成惯性威慑,以真正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