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改革试点简要情况

31.05.2016  07:55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人快速增加。由于车辆的流动性,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市发生交通违法并被现场处罚的情况越来越多。为进一步服务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解决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跨省缴纳罚款)问题,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三部委)联合开展了跨省缴纳罚款改革试点。

  2014年12月,三部委印发《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7号),要求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开展跨省缴纳罚款工作。

  2015年3月,三部委印发《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5〕72号),在河北、安徽、山东(含青岛)、四川、贵州、云南等6省启动试点并首战告捷。在此基础上,2016年3月,三部委印发《关于扩大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16〕62号),决定新增北京、山西、辽宁(含大连)、黑龙江、上海、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湖南、重庆、陕西等10个试点省(市)。在财政部的多方协调及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新增试点省市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跨省缴纳罚款改革试点宣告成功。

  从2016年5月1日起,受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北京、河北等16个省(市),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处罚地选定代理银行的全国任一网点缴纳罚款,体现了习总书记提出的在政府服务中“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便民要求。例如:北京市民驾车到河北、山西等15个省(市),被民警现场处罚后,可以回北京或者在全国任一地缴纳罚款。截至目前,16个试点省(市)财政部门累计收取跨省缴纳的交通违法罚款81万笔,金额11524万元。

  跨省缴纳罚款除了到代理银行网点办理以外,还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等自行办理。习惯使用手机和网络的群众,足不出户即可缴款,真正做到了便民利民。

  跨省缴纳罚款试点,是利用信息技术方便人民群众的一个成功范例,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有益尝试。跨省缴纳罚款试点成功,得益于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的密切配合,得益于地方财政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得益于中央财政12家代理银行严格履行协议。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强与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全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实施方案;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的指导,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未试点的省份做好实施准备;继续协调代理银行与地方财政非税系统等方面的连接,指导代理银行进一步拓宽缴款渠道,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该项改革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