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落户,即要保障权利也要承担责任

14.06.2015  22:48

5年前,李艳花与北京籍男子王文忠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孩子。王文忠离过婚并抚养两个孩子,因《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因为现所生孩子“小琪”是超生,派出所不予落户。妻子属初婚初育,但孩子却成为了“黑户”,丈夫对此不解并状告公安局获法院立案。(澎湖新闻6与12日)

追其原因,行政机关不予以“小琪”落户,是因为其父母违反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小琪”属于超生。毕竟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需要每个公民遵守和自觉履行相关责任。但从群众利益层面讲,给出生婴儿落户是一个家庭的大事情,关系到小孩以后接受教育、享受医疗服务等基本权利,如果派出所不批准落户申请,那么“小琪”以后在京入学读书等方面将受很大影响。

但我们不禁要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并无附加条件。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规定了对违法生育二胎的父母予以征收社会扶养费的处罚,并未对子女的户籍设限。北京地区的有关户籍管理办法和计生条例也必须依照上行法的有关要求开展实施。而且,国家公安厅也对“黑市儿”落户问题做了有关规定,要求各地及时清理“黑市儿”现象,要保障“黑市儿”落户的权利,及时给“黑市儿”落户。但是,《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和管理制度》的有关落户的规定与公安厅清理“黑市儿”的内在要求“不合拍”,北京的有关文件里面明确规定了违法超生落户要进行相关处理和限制。计生生育是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各级政府对计生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也是十分重视,工作不力,指标不达标,直接可能摘掉官员的“乌纱帽”,各地对超生落户限制也实属正常,何况北京是拥有千万人口的国际大都市。

其实,给出生婴儿履行户口登记程序是户籍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超生要对小孩户口强加限制,反而就显得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但是,计划生育又是基本国策,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按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违法生育的行为的,应调查立案后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2014年北京的城市人均收入水平为77560元,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6倍征收,那么李艳花、王文忠理应缴纳465360元社会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有关计生部门完全要求二人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如对方拒不缴纳或无理不全额缴纳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和权利是一样大的。虽然孩子成“黑户”的诉讼案还没有最终宣判。群众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但法律的权威也不容侵犯。落户是出生婴儿应有的权利,但是违法生育行为也理应接受处罚。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资源要素,公民在维护自己权利和提倡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不应该忘了要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当权利和义务同均衡的时候,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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