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河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7.06.2015  13:07

关于做好 2015 河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加快对外投资合作步伐,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企〔2014〕92号),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就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支持内容

(一) 境外投资。指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国际能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 对外承包工程  。是指我省企业或者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省公民到国(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性劳务输出。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 支持的方式和标准

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资本金投入、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以上费用不超过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产品(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棉纱、木薯)、林业产品(原木、锯材、板材)、矿业产品(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矿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补助。

6.企业投保对外投资合作保险的保费。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合作保险的保费给予不超过70%的资助。 
    支持标准:以上6项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70%。 
  (二)贷款贴息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合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资本金注入方式

对我省年度确定的重点行业,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

三、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河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三)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无拖欠财政资金; 
  (五)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的规定,向商务和财政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会计报告等。 
    四、 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三)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六)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六、 项目申报程序

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共同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七、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项目所需材料见附件1-13

(一)  形式要求:

1.企业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

2.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

3.档案要编制目录(按照文件要求的资料顺序),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4.企业基本资料(附件1中1-6项)单独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基本资料1册,项目资料n册;项目资料要分项目单独装订,封面标注××项目(共n册,第×册);以上每册较少时可以合并装订,中间加彩页进行分隔;申报资料装订以不易脱落为标准。

5.费用支出的相关资料装订顺序要求:应将对应每笔费用的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集中按顺序装订,并完整填写“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6),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

6.资源回运的相关资料装订要求:对应每笔实际发生运费及保险费的海关报关单、购货发票、运费发票、保险发票、支付凭证(主要是指实际支付费用的银行汇款单等)、提单等资料按照顺序装订。应保证运输发票、报关单、提单及其他单据之间有数量上的对应关系,保证发票、报关单及提单有着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例如:一张运输发票对应着几张海关报关单或提单,应在一张运输发票后附对应的海关报关单或提单。如果一张报关单对应着几张运输发票或提单,也应同样处理。

7.贴息企业要分不同银行贷款分别成套装订“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上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8)、“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附件9)及其他相关资料;“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必须提供原件。

8.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且必须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审计报告、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应在“河南省商务促进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进行注册和资金申报,该系统登录地址: http://222.143.26.180/indexPage.action

(二)内容要求

1.申报投资类补贴项目(含投资前期、投资贴息、投资保险、人员保险)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完整的会计报表附注,其提供的会计报表附注应包含对外投资的情况。申请企业的审计报告,不能以上级集团公司的审计报告替代。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中须详细填写表格各项内容,项目名称中须标明所在国家名称。

3.签订前期费用及资源回运费用合同主体为国内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由上述企业支付费用或由其他方代为转付,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上述企业。

4.多(层)级投资的项目要求提供申报企业与最终的项目公司之间的逐级投资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各级次的合资或合作合同、公司注册文件、资金汇出证明(银行单据)等。

5.“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中,申报补贴类型必须填写;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和中方投资额(境外突发事件、“走出去”人员保险、外派人员劳务培训项目可不填写),必须填写投资时实际用的货币种类以及折算为美元的汇率及折算为美元的金额(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实际发生费用均须填列人民币金额,费用发生为外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度年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

6.档案中的具体数据要按资料要求的币种及单位填写,并保留两位小数。

7.提供资料原件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八、 2015年7月1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见附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并将申报材料附件2、附件3电子版发至以下指定电子邮箱。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九、 该文件请登录“河南省商务厅网站”( http://www.hncom.gov.cn/ )“内设机构-外经处”栏和“河南经贸网”(www.haet.gov.cn)“公文下载”栏查阅下载。

请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接通知后迅速通知本地企业,按文件要求认真准备上报材料。

联系人:  省商务厅  李梅香    潘菊芬    电话:63576305 

                  省财政厅    钱晓锋    刘宏力  电话:65802704

Email: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件: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申报项目附件

1.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2 .企业申报项目情况表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5. 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书

6.直接资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7.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8.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4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9.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10.申报资料初审确认表 
        11.“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12.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13.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