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刊发刘宛康局长署名文章:深入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深入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刘宛康
(《河南日报》2014年11月27日“深读”栏目刊发)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并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实施12年来第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涉及内容广泛,内涵变化很大,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深入学习把握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内涵,才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执行好新安法,才能抓住当前有利契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为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打牢基础、提供保障。
一、深入学习领会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和精神内涵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实现了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连续12年的稳定好转,但随着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变化,安全生产在新时期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修订法律提供新的支撑保障。《安全生产法》修改工作历经两年多时间,在专题调研、专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原有97条中的59条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17条,使新安法的法律规定达到了114条。
(一)新安法对安全生产法律定位和工作摆位进行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提升了安全生产和新安法的地位。 一是立法站位更高,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不是“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彰显以人为本主题,在第三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虽然作为理念多次出现在文件和讲话中,但上升为新安法的法律条文还是第一次,可以说是开了先河。新安法专门将派遣人员、学校实习生作为特殊群体加以强调,要求与正式人员同工同训同管理,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三是突出安全发展战略,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且要和城乡规划相衔接,有利于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四是扩大实施主体,新安法在明确“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工作机制的同时,将法律处罚决定机关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扩大到所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所以说,新《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战略法,也是企业、职工、政府和所有监管部门大家共同的法。
(二)新安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安全生产“四个到位”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一是安全投入到位,要求企业决策机构保证安全投入,并授权国家财政和安监部门制定办法,通过安全投入在成本中列支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二是安全培训到位,将教育培训压给企业一把手,要求有计划有记录有档案,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知识,熟悉安全制度规程、掌握安全技能、了解应急措施、知悉权利义务。三是隐患排查到位,要求企业和职工搞好日常安全检查,乡镇和开发区加强监督检查,县以上政府对重点企业组织严格检查,对重大隐患实施督办,做到有检查制度、有检查记录、有整改档案。四是应急救援到位,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建立救援体系,保障人员、装备和物资,完善预案定期演练,发生事故后按预案科学抢险救援。
(三)新安法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原有14项企业安全保障责任的基础上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扩大高危行业范围,从矿山、建筑、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扩大到冶金、道路运输、危险品装卸。二是提升安全机构设立标准,要求高危企业必须有机构或配专职人员,规模100人以上的一般企业要建立安全机构(此前为300人)。三是提高企业安管人员地位,要求高危行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重大决策听取安全意见,并明确了企业安管人员7项职责。四是建立企业安全促进机制,要求行业协会提供安全信息和培训服务,要求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是对企业简政放权,适应深化改革要求,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交由建设单位负责,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先上岗再进行安全培训。
(四)新安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更加严格,赋予监管部门更多强制制裁权。 一是坚持“三管三必须”要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新安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监管执法人员依法享有检查权、纠正权、强制权、处罚权。二是拓展安全网络,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覆盖到乡镇,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强化行政强制,为保障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得到及时有效制止,新安法第67条赋予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强制停供权力,凡重大隐患企业拒不停产、有现实危险的,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知有关单位停电停供以强制企业执行。四是强化安全诚信制裁机制,要求建立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相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制裁。五是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检查,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五)新安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低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 一是按照有责必设罚原则,对企业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也增设了处罚。二是实行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在12处限期改正中,对8处26种应当限期的行为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停产等处罚,有利于解决屡查不改等应付拖延问题。三是实行“一案三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仅要处罚企业,也要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更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和经济责任。四是实行顶格行政处罚,在提高相关罚款数额的同时,对重特大事故的最高罚款可以达到2000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则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些规定在法律规定里面都是最严厉的。五是强化履职过程追究,企业有关人员和政府监管人员该作为不作为就要给予问责追究,发生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则从严从重追究,推动了安全生产问责追究的关口前移。
二、持续深入做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新安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完全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在学习宣传贯彻时间安排上相继相合。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应当把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新安法作为贯彻总书记讲话精神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依法治安、强化安全红线的战略举措,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结合总结今年谋划明年工作,进一步掀起宣贯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热潮,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一)加大对3类重点对象的宣传贯彻力度。 学习宣贯新安法,各类企业是重中之重,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是关键所在,各级安监机构是重要环节。新安法从18个方面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要通过媒体宣传、专家讲座、领导宣讲、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向企业宣传贯彻。要加大对县、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基层党委政府宣传,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必须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新安法,提高执法能力,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新安法的学习培训,要务必做到政府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全覆盖。
(二)抓紧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 新安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规定了各行各业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必须融入贯彻到各行业领域专项法规规章制度中,这是当前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必须抓紧抓实抓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认真研究现行法和新法的差别,对照现有法规、部门规章,总结、调研、修改、细化其中涉及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抓好新安法中关于重大隐患判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标准化、安全责任保险等规定的配套制度建设。要修订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条例,针对新安法对分类分级监管、监督检查计划、强制停供、限期加处罚等规定,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和程序,编制新的执法文书样式。要搞好现有规章制度的清理修订,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先岗后证”、建设单位“三同时”自验等规定,鼓励协会和评价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确保行政审批调整后相关工作力度不减、水平不降、秩序不乱。
(三)严格贯彻执行新安法各项问责处罚规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查处违法是推动法律落实的最好手段。今年12月1日新安法施行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加大督察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按照新安法规定依法调查处理,在处罚的同时加大新安法宣传,督促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补课复习。各地要选择一批安全生产重大典型案件,按照新安法规定从严从重严肃处理,并通过媒体集中曝光,向社会公开查处问责追究情况,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为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但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敢于责任担当,勇于改革创新,牢牢抓住新安法实施有利时机,全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安全发展,为加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不懈努力。 (作者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