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一律死刑”得到回声:“收买儿童被追刑责”
在舆论场激辩了一周后,“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议题得到了回声——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将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具体说是这样的,现行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惩罚收买者,这是打拐的正确方向;“从轻处罚”,也遵循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针对由市民阶层设置的人贩子该不该死刑的议题,法条能给出的回应也就是如此,哪怕是“从轻”二字,在刑法里出现,也不是小事儿了。不敢说这种修改之前没有动议,但这一周的全民激辩肯定有明显的推波助澜作用。
坦率说,“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话题,只是市民话题,并不值得严肃的法理讨论,上周争论中鲜见法学界人士长篇大论,就是这个原因。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法学界就有针对强奸案量刑的争论,因为强奸动辄重刑,反而诱人杀机,结果把受害者置于了更加危险的境地,今天对人贩子的量刑也是同理。在强奸案司法实践中已经矫正过的问题,肯定不会再出现在拐卖儿童的量刑上。只不过,在争论中,人们很快就发现,简单的法理解释,并不能回应“人贩子一律死刑”内含的丰富表达内容,也没有考虑到这种朋友圈示威的溢出效应。
朋友圈的“人贩子一律死刑”,与其说是在表达观点,倒不如说是在表达一种示威姿态;与其说是想修改某一法条,还不如说是想刺激社会机制运转起来。在参与公共决策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以矫枉过正的逻辑、刺人眼目的观点将某一问题,尤其是那些社会治理痼疾变为公用议题,几乎是解决该问题成本最低的方法。这个过程未必需要经人策划,参与者也大多是下意识的,只是方法的便捷、低成本天然适合急切的情感表达。
这是一种原始朴素的民声,和其他渠道有限的民意表达比起来,这种表达更纯粹也更有信息量。它当然会遇到质疑、辩驳,就像过去一周在舆论场上的遭遇一样,但它并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展现出无可置疑的“正确”和“理性”。至于分析、消化这种表达的内容,并导出公共政策的合理方向,则应该是决策者和治理者的任务。从朋友圈的“人贩子一律死刑”,到“收买被拐儿童拟追刑责”的刑法修正案,正展现了这种民意表达被吸纳的过程。
由刑法修正草案的出现,回看一周的争论,或可给出关于公共讨论的另一个观察角度。对于那些大面积传播的所谓“不理性观点”,简单反驳可能反而是最反智的,至少是粗暴的。这背后的情感诉求和丰富信息,需要被不断的解码和表达出来,并通过这个过程反映到社会治理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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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反对死刑】死刑救得了孩子吗?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广州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业内人士 】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2015年3月4日《广州日报》记者肖欢欢)
有网友们对人贩子判处死刑会刺激人贩子铤而走险、威胁到被拐儿童的安全,陈士渠表示,人贩子拐卖儿童的初衷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威胁其生命安全,所以这一点不用担心。
【各方共识】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
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李雪松认为,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许钦松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应该修改。“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许钦松说。
编辑:王静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