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工作的函

16.03.2015  21:52

豫统函〔2014〕28号

关于同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工作的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单位《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审批开展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工作的函》(豫质监函字〔2014〕34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建立《河南省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工作方案》,具体调查内容按你单位申报的统计调查工作方案执行。

河南省统计局批准的报表应在规定位置载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特此函告。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