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财税体制改革为企业自主创新带来新契机

06.08.2014  15:22
  □赵 然      石 涛

        技术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企业长远发展的现实要求。财税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调节企业自主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这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是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而企业活力激发的关键在于技术创新能力的发挥。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并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国家也要在制度层面给予更大程度地激励和支持,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研发的热情,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

        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成为激励重点

        目前,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和制度,缺乏在税制层面的有机统一规划,企业创新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产业链的下游企业,现阶段的税收激励也主要是针对此类企业。虽然国家也通过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强化对技术研发的支持,但是相比较而言,国家针对企业引进技术设备方面的优惠政策更多。这一税制使企业更加注重科技的引进与成果的转化,忽视对技术的吸收、再研,难以真正拥有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只有通过技术研发,企业才能真正成为技术的主人,否则极易出现技术“空心化”。将企业技术创新研发列为激励重点,一方面减少了企业研发的成本,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与提高。

        此外,我国税法中完全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制度较少,主要依靠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其他行政单位联合或者单独出台的相关法律条文,税收激励制度层级低。自主创新战略是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必须要有与之相匹配的税法制度,这样有利于企业把握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力度和方向,真正地开展以拥有更多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自主创新。

        对中小企业和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增大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缺乏、技术薄弱,获得的国家财税激励优惠政策相对较少。中小企业的最大优势是规模小,能够集中某一个方面进行自主创新,通过不断的研发并转化为成果,经过市场的检验,最终磨练市场竞争力,成为改革创新真正的主力军。虽然在资信、管理等方面有诸多不足,被融资难问题困扰,但是中小企业的巨大优势和显著的市场贡献度却不可忽视,因此必须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支持。对中小企业体现税收激励偏好,一方面可以激发其技术研发的热情,减缓资金不足的压力,一方面有利于“专、精、尖”型中小企业的形成。同时,对于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同类型其他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也应该给予同等的税收优惠。

        现有税收激励制度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上,对创新人才的激励范围过小。只有获得“国务院部委、省级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或者“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下的企业或者单位的科技创新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基层科技创新者享受不到税制优惠,就没有足够的动力进行技术研发。人才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关键,财税改革应体现对创新人才的激励偏好,这就要从制度层面降低财税激励的等级,扩大科技研发等技术型奖励的优惠面,激发科技工作者从事研发的热情。

        增值税改革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及经济体制的制约,1994年国内开始实行旨在防止投资过热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依据该税制的规定,不可抵扣大宗固定资产的购进税费,可以在进项税种抵扣购进原材料的相关税费。生产型增值税的实施在短期内起到了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但是长期来看,该税制实质上是对企业的固定投资活动征收双重税,抑制了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从事创新性投资及科技研发活动,也不利于国家税收在长期范围的增加。

        将生产型增值税改征为消费性增值税是适应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高国家税收规模的重要举措,但是也面临着现实困扰。一是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必须要解决生产型增值税所造成的双重税收问题;二是转征消费税将会导致企业投资过热,在尚未将投资引向农村金融市场时,过高的投资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为了在两难中找到平衡点,主要实行的是有限的增值税转型,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将增值税销项税的抵扣范围扩大到企业的机器设备购买的税费抵扣上,但是对厂房等不动产的进项税则不给予抵扣。目前,机器设备等的购置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例仅为20%左右,实行这种有限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有效地规避了投资过热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约束问题,是一个可行的短暂性的税收制度。但是,这种税收制度并没有真正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不是一个彻底的税制改革。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有益于精简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链条,激发企业活力,有益于企业资金结构的优化和企业的合理竞争,有益于企业利用技术优势进行科技研发,进行自主创新,因此是未来财税改革的必然方向。

        形成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体系

        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发展战略,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转型升级,需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系,扩大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面。

        财税激励目标必须与国家现行发展战略相匹配,凸显国家在产业发展的方向和力度,展现国家支持产业发展的信心。现行税制下科技层面的税收政策条例法律层级低,不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使得科技财税制度难以发挥导向和示范作用,因此要提高税法层次,凸显科技研发核心地位。一是要系统梳理现行较为成熟的涉及科技研发的税收制度,通过合法合规的立法程序,将科技税收制度纳入税法体系,提升科技税收制度的权威性。二是财税激励要投向真正开展自主创新的产业或者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支持力度,同时给予传统技术改造一定的倾斜;基础性应用研究是行业科技研发的基础,应加大对此的投资力度;在兼顾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重点支持技术的自我研发,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税收激励。

        实现经济转型升级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是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动力,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可持续税收体系。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消费型增值税既能激发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热情,又能减轻企业的负担,是适应企业长期技术研发的重要举措。二是要优化科技人才激励的税收制度,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来实现技术人才激励计划。一方面,要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一方面,对科技人才所获奖励,不论层级,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针对科技入股收益要加大优惠力度。三是要强化对中小企业科技研发的扶持。一方面,在企业的再投资退税、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给予优惠;一方面,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收益给予营业税减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四是发挥间接税优惠力度。直接优惠侧重于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而间接税优惠则侧重于对科技研发阶段的支持。可以通过税前扣除、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减轻企业自主研发阶段的压力,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以三大任务为纲领,从影响经济运转的咽喉入手,明确了改革的时间表和目标,这显示了中央推行部署的决心。它“不是解一时之弊,而是着眼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作为企业,应该乘财税体制改革之机,享受改革红利,激发自主创新的活力,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⑥6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科院金融与财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