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作坊老板制售“毒豆芽”被判5年罚30万
制图/郑萌
制图/郑萌
河南商报记者 李江瑞
河南将用重典处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分子。
昨天,由我省10家职能部门会签的《关于依法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省检察院发布,明确将用足罚金、没收财产等手段,让食品安全罪犯倾家荡产。
发布
重典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引发关注的是,在刑罚裁量上,《意见》指出,要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既要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失去人身自由,又要让其倾家荡产,在经济上捞不到任何好处。
省高院审委会委员、副巡视员周明杰介绍,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判决的1592人中,1460人被判处了罚金,且绝大多数都判处了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
亮点
食品犯罪中处于产销源头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免刑
对于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意见》明确指出,有5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免刑或者单处罚金。
这5种情形包括: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再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有数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而对于这类犯罪,检察机关要选派业务骨干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也要为案件配强审判人员。
案例
A
卤肉店使用工业松香 老板被判半年多
今年6月18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6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8000元。
据介绍,岳某在确山县某集市内经营一家卤肉店,2013年7月份,岳某在加工、销售猪肉制品的过程中,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为待加工的猪肉褪毛,被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查获。工业松香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冒牌肘花、牛腱卖了17万元 被处罚金40万元
B
今年1月20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据了解,在一年半的时间内,被告人郑某私自使用他人的厂名、包装从事肘花、牛腱的生产销售活动。其所生产的肘花亚硝酸盐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前后销售肘花价值达176490元。
其间,其加工肘花所使用的猪皮、猪肉均无进货手续。加工肘花所添加的肉制品护色剂、大豆分离蛋白、牛肉火腿腌制剂等食品添加剂均未依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使用。
2013年1月19日,该窝点被查获,现场扣押的5本现金收据上记载的肘花销售金额,经计算共176490元。
产销毒豆芽 被判5年罚了30万元
今年6月6日,省高院网站上公布了这样的一个案例:长期在其加工生产的豆芽中添加生长剂、AB粉的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据了解,陈某某的 “陈记豆芽”在2011年开张,为使豆芽外观鲜艳、产量高,他购买“三无”产品豆芽速长剂和无根剂添加在豆芽中,进行超市、学校批发和市场零售,经统计西亚超市进货量价值30余万元。
案发后,有关部门从陈某某加工生产的豆芽中检出质检总局明确规定禁止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