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谷状元”字样做招牌,郑州这家店被判赔偿4万元!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谷状元""福状元""谷婆婆"……随着养生观念的推进,以养生粥为主题的餐馆,在郑州街头出现了很多。这些招牌可以随意模仿吗?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知产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临沂五谷状元食品有限公司与夏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临沂五谷状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状元公司)是"谷状元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商标在第30类"粥"等商品上的专用权。2017年7月21日,五谷状元公司发现夏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面装潢、宣传材料、饮食器具中使用了"谷状元"字样及图片,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对五谷状元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夏某赔偿五谷状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商标是识别一件商品、服务的标志。五谷状元公司是"谷状元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商标权依法应受保护。夏某在其经营场所、餐具、点餐单、名片等多处突出或单独使用"谷状元"字样,该"谷状元"文字与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谷状元"三字在文字、读音、排列、含义方面均相同,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夏某的使用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属于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属于商标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故构成商标侵权。
【延伸】1年多受理知产案件6153件,推行微信办案模式
发布会现场,记者了解到,2018年3月2日,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经最高法院批复正式挂牌成立。成立以来,围绕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目标,法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截至今年4月24日,知产法庭共受理各类知产案件6153件,审结4940件。
期间,推行微信办案模式。突破司法审判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在不泄露审判秘密的前提下,组织当事人在微信工作群内进行调解、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参与诉讼活动,表达诉求,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目前已利用微信审判调解结案800余件,1000余件案件通过微信沟通联系,缩短了办案周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外,实行技术调查官制度。首聘26名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审协河南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市场管理部门、相关企业的专家、教授担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参与诉讼,就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提出独立、科学、中立的调查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质效,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李敏雪 】 【总编辑:甄慧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