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查水表劫杀3名女性 一审获死刑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张昭国(男,1966年出生)在海口市、三亚市等地以单独居住的女性为作案目标,谎称物业工作人员或是楼下住户为由,骗取被害人打开房门后,用携带的水果刀、尼龙绳等威胁、控制被害人,多次入户实施抢劫,并致三名被害人死亡。今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昭国预谋抢劫后窜至被害人韩某的住处,谎称物业管理员要查看水表,骗取韩某打开门后进入房间。张昭国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胁迫韩某,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抢走韩某现金800元及铂金项链1条后逃离现场。
2009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昭国预谋抢劫后窜至被害人兰某霞的住处,谎称是物业管理员要检查漏水,骗取兰某霞打开房门后进入房间。张昭国趁兰某霞不备,用手勒住其颈部,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又用尼龙绳反向捆绑兰某霞的双手和颈部,逼迫兰某霞交出现金、银行卡及说出银行卡密码,抢走兰某霞现金500余元及白金项链1条后,解开兰某霞身上的尼龙绳,改用房间里的衣物将其捆绑,之后,携带该尼龙绳逃离现场。
2009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昭国预谋抢劫后窜至被害人郝某(女,殁年34岁)的住处,谎称系楼下住户要查看洗手间漏水情况,骗取郝某打开门后进入房间。张昭国用手勒住郝某的颈部,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尼龙绳反向捆绑郝某的手脚,逼迫郝某交出银行卡及说出密码后,又用尼龙绳勒住其颈部,致郝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张昭国抢走郝某2000元及银行卡1张后逃离现场。
200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昭国预谋抢劫后窜至被害人张某(女,殁年41岁)的住处,以做客为由敲开房门,并假意与张某聊天使其放松警惕。当晚20时许,张昭国趁张某不备用手臂勒住其脖子,同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捆绑张某的手脚,逼迫张某交出银行卡及说出密码。后将张某拖进洗手间,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从背后勒住其颈部,致张某因窒息死亡。张昭国抢走张某的七仙女玉器7件、银行卡2张及手机1部,离开现场时将捆绑张某手脚的尼龙绳带走。当晚20时47分,张昭国在建设银行文明东路支行取走张某银行账户内的10900元。所抢的七仙女玉器销卖得款1000元,以上赃款全部被挥霍。
201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昭国预谋抢劫后窜至被害人兰某梅(女,殁年34岁)的住处,谎称查看漏水情况,骗取兰某梅开门后进入房间。张昭国趁兰某梅不备,在洗手间内用手勒住其颈部,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子反向捆绑兰某梅的手脚,将兰某梅挟持到卧床上,逼迫兰某梅交出银行卡及说出密码,后用电线和电脑网线勒住其颈部,致兰某梅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张昭国抢走兰某梅笔记本电脑1台及银行卡1张,并将捆绑兰某梅手脚的尼龙绳带走。次日,张昭国在取走被害人兰某梅银行卡内的5200元,将抢来的笔记本电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
另查明,2010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昭国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抓获,2011年3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7日16时许,张昭国在广西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昭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捆绑、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昭国多次入户抢劫,抢劫人民币23910元、港币10元、美元40元、玉器7件、手机1部、电脑1台、铂金项链和白金项链各1条等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在被抓获之前,又因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被判刑,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昭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张昭国表示要上诉。(记者 毛雷 通讯员 胡坤坤)
(原标题:海南男子谎称查水表劫杀3名女性 一审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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