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客观反映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与全国总社统计指标保持一致,省社决定,自2017年1月起,不再使用 “购销总额”统计指标,分别使用“购进总额”和“销售总额”两个统计指标。
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运行情况,坚持精准统计、精准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01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