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 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每3年校核一次

02.03.2018  12:23

  3月1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每3年校核一次。

  《办法》指出,根据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精神,贯彻“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原则,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测算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的,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在核定配气价格、建立监管规则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对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策,允许下浮配气价格。鼓励拥有多家燃气企业的城镇,探索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办法》要求,城镇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辖市、县(市)主动实施,也可由城镇燃气企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通管道天然气的城镇,在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经批准后执行。进入配气价格定调价程序后,城镇燃气企业应通过其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记者 栾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