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强制退市应增设“高压线”

13.06.2014  12:26

  从5月23日至30日,短短8天时间内监管部门4次谈及退市制度改革,这是非常罕见的。针对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表示将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

  打造市场化、多元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除了需要对《证券法》等重新修订外,还需要对现行退市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

  上市难退市更难,是A股市场的一大特色。即使是历经2012年的完善,沪深交易所的退市指标也主要包括财务类指标、交易类指标、规范类指标、主体资格存续类指标等,而新规实施后三家退市公司*ST炎黄、*ST创智以及长油等,都是因为触发财务类指标而退市的。事实上,如果把吸收合并等退市公司除外,78家退市公司中的其他公司都是因为触发了财务类指标,这也凸显出A股公司退市方式的单一性。

  新“国九条”提出要完善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让“绿大地”、“万福生科”们在市场无藏身之地,这一点无疑是很有必要的。欺诈发行上市属于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但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却绝非只有欺诈发行,而是有丰富的“内涵”。因此,只要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都应像欺诈发行一样强制其退市。

  从“梧桐树下的交易”发展为成熟的证券市场,美国股市能有今天,得益于其制度建设的完善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立,当然也得益于其吐故纳新、进退有序的退市机制。在对上市公司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退市问题上,美国的监管者亦保持零容忍并实施严厉的处罚。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就包括,上市公司所作所为违反公共利益;没有及时、准确、充分地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信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这些条款都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只要触犯其中之一,就可能会被“扫地出门”。

  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简直多如牛毛,但真正受到严惩的并不多。这一方面与制度建设存在缺陷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退市制度没有与之“接轨”有关。

  基于A股市场的现实,也为了完善退市制度,笔者以为,只要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都应该强制其退市。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应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内容:一是欺诈发行上市的。二是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通过包装粉饰上市的。三是像发生光大证券“乌龙指”那样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四是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弄虚作假的。五是自上市以来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达到三次的。创业板规定三年被公开谴责三次的公司将被退市,这样的规定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没有哪家公司会愚蠢到三年内连续犯错。六是上市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有了这些“高压线”,不仅有利于实现退市制度的多元化,更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与规范经营。

  当然,上市公司退市,如何做好投资者利益保护将是关键。因此,对于因上市公司方面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退市的,可通过拍卖上市公司资产等多种方式赔偿投资者的所有损失,禁止此类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借壳等手段实现重新上市,并严惩相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