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男子擒住夜行女称要强奸 女子谎称来例假躲过一劫

03.07.2015  11:15

  本报许昌讯(记者胡斌实习生刘强通讯员芦萍正勤)女子夜晚遭遇色狼,在危险时刻急中生智用谎言躲过“色劫”,而欲行不轨的男子廖某在听了女子的谎言后,虽停住了强奸行为,但仍系强奸未遂。

  40岁的廖某是许昌县农民,整日喝酒打牌,游手好闲。2014年9月13日19时许,无所事事的廖某来到村头看附近的妇女在路边跳舞。看了一会儿,妇女们优美的身姿勾起了廖某的邪念,廖某想找个女人发泄一下。他知道离村不远处有一条小路较为偏僻,随即来到这条小路上等候“猎物”。

  21时许,青年女子黄某下夜班回家途经此路,廖某看周围没人,从路边隐藏的地方蹿出,将黄某从电动车上拽下。黄某被吓得连忙大喊,听到黄某喊叫,廖某向黄某头上打了两下,威胁她不许叫喊,并直言要和黄某发生性关系。此刻黄某急中生智,谎称自己“来例假了”,并说包中有200多元可以给廖某,廖某听到此言,遂停止了对黄某的不轨行为,收下黄某200多元现金。后廖某看到有人朝小路方向走来,便催促黄某快走,自己也迅速逃离现场。

  2015年6月24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廖某系犯罪未遂,且当庭认罪,综合全案犯罪性质及后果,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廖某的辩护人称廖某停止了其欲行强奸的行为,是犯罪中止,此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因此,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此案中,廖某停止了其犯罪行为,并不是因为不想,而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受害人谎称“来例假”,同时接受了被害人给的钱,随后又有路人经过。综合上述原因,廖某的行为只能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