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男子持刀讨债 砍人后赔偿12万获刑两年
04.08.2014 11:30
本文来源: 新浪河南
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梁淑英)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可有理不遵守法律办事,照样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3年8月30日下午5点多,王某与其父亲王某某找到周某要账,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叫上他的两个朋友带着3把刀到周某的鱼塘找事。当时因鱼塘人多,王某带人离开。晚上9点多钟,王某再次和这两个朋友一起带着3把刀到周某的鱼塘找事,先将周某屋内的台式电脑的主机和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用刀砍坏,后用刀将周某砍伤后逃走。经鉴定,周某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2014年1月2日,王某家属已赔偿周某12万元,得到了周某的谅解。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向周某要账,双方发生纠纷,王某不依法解决账务纠纷,而用武力解决问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触犯了法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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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2014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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