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录制庭审过程上传视频号,罚款5万!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随着直播兴起,不少公开庭审也能在网上看到。不过,庭审可以直播,并不代表谁都可以擅自开展庭审直播。9月8日,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获悉,一原告公司员工未经法庭允许录制庭审视频后在网上传播,近日,管城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2年4月26日,管城法院南曹法庭采用线上开庭模式审理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郑州某商务咨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公司员工未经准许,录制庭审过程音视频,并通过微信视频号在互联网上传播。
管城法院认为,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遵守诉讼规则。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妨害了在线诉讼秩序,应予以制裁,遂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复议,郑州中院维持了管城法院处罚决定。
原告对自己参与的庭审过程进行录制,为何法院会对其进行处罚?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当前,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开展在线庭审活动,已成为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法庭准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不得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这是基本的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均应遵守。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此次录制视频的是原告公司员工,法院处罚对象为何是公司而非录制视频的员工个人?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公司员工未经准许,擅自录制庭审过程,并将音视频上传至互联网,违反上述规定。其上传的音视频中分别标注“西安某科技公司针对被告侵权原告合作作者(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网上开庭记录”“西安某科技公司#网上开庭今日开庭正在进行中”等文字,由此可知,公司员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诉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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