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当欠条 证据不足终撤诉

11.08.2014  19:08

        本网讯(通讯员 吴红耀)      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一起债权纠纷案件,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其索要欠款的诉讼请求无法被支持,最终原告选择撤诉。

        原告提供了其自身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中载明,规格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上面有被告的签名。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原告所提供的记账凭证只能作为收条,证明被告曾受到过货物,不能作为债权凭证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经过充分沟通后,原告认识到自身证据不足,便撤诉。

        法官提示:打官司要讲究证据。在经济往来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欠条、借条等相关证据,做好风险防范,防止不必要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