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差别供货”涉嫌价格欺诈

17.06.2014  12:07

 经济参考报

同一个厂家生产的同型号平板电视,供应给实体卖场和电商渠道的货却并不一样,“电商版”产品在外观设计、液晶屏类型、底座选材、能效等级上都有不小差距。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披露目前家电行业中存在着“差别供货”现象。
  不否认,作为普通企业,如何生产商品,使用什么材质、什么标准,并进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相关家电企业的事情,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个企业同种型号的产品,利用消费者对其信任,实施偷工减料的电商与实体店“差别供货”这一举动,显然不能按一般企业的自由经营简单视之和对待。
  我国知名家电品牌,不管是在人们的理解里,还是根据相关家电品牌的有关生产工艺的一般技术规范,不管其是用于网络的电商远程销售,还是用于实体店的直接销售,同时期、同型号、同品牌的一款家电,应该是彻头彻尾的造型、材质、工艺的“完全一致”。退一步来讲,即便从自我商业信誉、商业诚信的角度讲,保持同时期同款商品质量的“完全一致”,也应是相关企业完全准守的准则。
  也就是说,消费者买某一电商销售某种型号家电产品,就是看中实体店同类产品的质量和电商的价格。也就是说,无论电商、实体店,既然是同型号商品,家电生产商供应的产品质量就应该是“完全一致”的。 
  如此语境下,相关家电生产商实施所谓的“电商版”、“专供机型”等电商专供机型“差别供货”,本质就是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价格欺诈行为。这种“差别供货”,虽然拓展了相关家电厂商自己生意的渠道,促成了与有关电商的交易,但却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不管主观上有没有坑害消费者的意思,但客观上却实现了实实在在的损害效果,涉嫌价格欺诈、产品伪劣和市场不公。当然,这其中也牵扯电商共同实施侵害才使侵害消费行为最终发生的问题,但这是侵害者内的事,二者在此可以看做一体。 
  因此,一些家电厂商对电商的“差别供货”,如果被坐实,就不能与一般市场企业的企业自主经营划等号,而是要保持高度警惕,有关部门甚至还需立即出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