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与改革相得益彰
通过立法的引领作用,用法治的利剑为改革披荆斩棘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14日下午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监察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出台相关授权决定,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法治依据;现在,全国人大再次通过立法助力这项重大改革走上快车道。监察体制改革的样本意义,让人们看见法治与改革的无缝对接、相得益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把法治贯穿于改革全过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保证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改革开放40年,一条基本经验是,改革与法治唯有携手并进,才能降低改革的风险和成本,让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正所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回顾过去的立法模式,通常是改革试点先行,总结经验之后上升为法律,立法是为了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这样一种“试验—推广”的模式有利于打破改革禁区,为先行先试的改革提供较大的试验空间;但是由于立法后置,前期往往会产生新旧法规之间的龃龉。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这样一种立法模式也面临挑战,改革不仅需要后置的立法总结,更需要在全过程中体现法治的引领和保障。
今天,全面深化改革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改革将越来越多触及深层利益关系,推进改革的难度在加大;政府部门要实现职能转变,“革思想的命、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成为新的课题;国家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优化经济结构,协调各方利益;改革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不单单是经济体制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方方面面……面对这些新情况、新挑战,改革的方式也在发生转变。法治的支持和引领,既能确保改革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又能为改革突破利益藩篱提供法治利剑,增强改革的锐度和力度,让改革更有方向、更有底气。
这就要求建立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全新立法模式。关于改革,以前人们往往讲“先破后立”,现在也应强调“先立后破”,通过立法的引领作用,用法治的利剑为改革披荆斩棘、扫除障碍。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打包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助力简政放权;表决通过有关放开“二胎”的决议、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等,都体现了用立法来引领和推动改革的思路。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不仅体现了加大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的改革自觉,更体现了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引领改革、推动改革、保障改革,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高度统一的改革新思路。
用法治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我们有信心在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人类政治文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16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