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修正案为何删去“禁止代孕”?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12月21日,卫计委主任李斌向大会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解释和说明。根据公布的草案内容,增加了一条,即第35条,明确“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对草案的上述规定分歧较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删去了该条修改规定,并相应删去与之相关联的草案第36条中关于违反规定实施代孕等将受到相应处罚的规定。
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媒体提出,该条款从一开始写进草案中到最后拿掉,经历了怎么样的一个过程。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草案中的确是增加了35条和36条的部分条款,也就是关于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等相关规定,当时之所以希望能够将这样的一些规定纳入到这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当中,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这两部部门规章,但是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一直在依据相关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张春生表示,国务院相关部门近年来也在联合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这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
在这次审议过程当中,一些委员认为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时间紧,关于代孕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论证,即便是写入这部法律,一些委员也认为可能也难以彻底地禁止存在的这种现象,甚至有一些有钱人还可能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同时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也有不同的意见。
张春生表示,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校对:陈征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