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官司咋快速解决行政纠纷 河南力推行政调解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组织之间或者个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了纠纷,打起官司耗时耗力还耗钱。那么,如何快速解决纠纷呢?昨日,记者获悉,近日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就是说,再遇到纠纷,大家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的方法,快速高效解决问题。
□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梁新慧
三类纠纷
可进行行政调解
众所周知,此前人们遇到纠纷,最常用的办法就是到法院诉讼,而法院开庭前,往往进行司法调解。
当然,还有一种纯民间的纠纷,会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那么,如今我省要力推的“行政调解”又是个什么概念呢?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解释,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是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解决争议各方的有关争议活动。
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争议纠纷。
“换句通俗的话说,当事方与行政机关产生了纠纷、当事双方产生了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纠纷、当事双方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纠纷,比如夫妻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进行的调解就属于行政调解。”张少春说。
【原则】
行政调解关键
要高效便民
说起调解,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自愿”。也就是说,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除了“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还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这就是“合法原则”。
调解中,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这就是第三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调解中,“注重效果原则”也是重要的一方面。也就是说,要讲究调解艺术和调解方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初衷,就是“高效便民”。意见指出,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方式方法,简化调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不宜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