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台硬规定强制带薪休假:不休假不能评优
休假与评优挂钩 “强制性”引争论
一方面,人们对于落实“带薪休假”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另一方面,让休假趋于“强制性”,与考核、评优等挂钩,也引发不少争议。
有评论认为,将企业荣誉评选与带薪休假落实情况“捆绑”在一起,并且还是“一票否决”,这对于促进企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无疑很具有“冲击力”。针对休假与个人评优挂钩的举措,有网友发表评论称,“那些拼命加班的劳模,该好好休息了!”
但也有人对此产生质疑,“是不是不按规定休假,就不能评上劳模了?”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有评论据此指出,按照条例规定,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不休假,是法律所允许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地方没有权利剥夺此类劳动者评优评先的权利,地方规定不能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相冲突。在实际执行中,“不休假当不了劳模”这样的规定很可能沦为一纸空文。休假与评优挂钩具有制度善意,但同时这一规定也面临着法律困境。
针对兰州强制推行带薪休假的举措,兰州大学社会学副教授焦若水也评价称,在当下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兰州强制推行带薪休假体现了政府落实法治的决心,值得借鉴。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法治手段,而非行政命令。
专家:落实带薪休假尚不可“一刀切”
那么带薪休假是否可以在所有地区强制落实呢?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接受中新网采访时就表示,“带薪休假1995年就已经进入《劳动法》,所以其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带薪休假未来落实情况肯定会越来越好,但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在全国‘一刀切’强制落实目前不现实。”
刘思敏强调,中国社会现在还没有到普遍落实带薪休假的阶段,相比于带薪休假的权利,《劳动法》中规定的“不得强制劳动”、“不得强制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克扣工资”、“不得不为劳动者上保险”等更基本的劳动者权利还不能完全保障。
“目前很多地方仍然存在劳动者被迫强制加班、一些企业还在实行‘周六工作制’,在这种情况下带薪休假就显得‘很奢侈’。”刘思敏强调。
刘思敏认为,带薪休假是法律规定中的一部分,《劳动法》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对带薪休假问题有了明确的约束,重要的是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重庆大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润喜日前发表的一篇题为《带薪休假不应简单追求落实率》评论文章则分析称,当下,中国正逐步进入“普遍有闲、全民休闲”的社会,带薪休假制度确实势在必行。但若强制将带薪休假制度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畴,一味追求落实率,则可能走入另一个极端。加强宣传、分类分批、审慎推进带薪休假制度方为上策,切不可“一刀切”了事。
刘思敏强调,目前来看,落实带薪休假还面临比较尴尬的处境,要解决民众对长假的渴求,有效可行的办法是增加黄金周,全民放假才能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