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不得要求刑事被告光头出庭

07.05.2014  18:15
  新华社电(记者 李亚楠)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从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去除“犯罪化标签”、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提高审判效率、临刑前会见、行刑文明、减刑假释等10个方面提出19条措施,全面强化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工作。
  
  在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方面,河南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对定罪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不得对被告人久押不决或者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在去除“犯罪化标签”方面,河南省高院提出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庭审;不得要求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庭审;不得让被告人坐囚笼;需提供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的发言,为自行辩护做准备。
  
  在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方面,河南省高院提出,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应为辩护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卷宗材料方面提供便利,法律援助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工本费;对律师提供的重要证据线索,法院要依法调查取证,确保不遗漏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