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房主嫌装修质量不过关拒不支付装修款,然而……

01.07.2020  08:1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住宅的装饰和装修成了不少人的选择,然而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6月30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装修引发的纠纷:郑州一房主嫌装修质量不过关、报价虚高,在收房后却选择拒不支付装修款,然而,这种“维权”方式显然不可取……。

【案情】装修后半个月房屋出租,房主却称装修质量有问题不予付款

2019年7月,黄某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家庭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周某承包黄某名下一套房屋的装饰工程;工程总价为40000元,按报价清单施工进展;工期一个月,由周某垫资提供装修材料、家装项目及组织安排工人作业。施工完成后,经三方验收认可,交于黄某接收后,由其一次性支付周某垫资全额款的97%,剩余3%在1个月内无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黄某全部付清;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黄某开具施工变更单,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签字结清;如黄某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款的1%支付给原告。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内容。

随后,周某组织工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进行了施工。在装修过程中,因项目增加,周某为黄某出具了一份《装修详单》,主要载明:电视背景墙等项目增加,合计1480元。由于对该部分项目价款有不同意见,黄某并未在该详单上签字确认。

随后,在装修工程完工后,周某如约将房屋交付给了黄某,黄某半个月后将该房屋对外出租。交房一个月后,周某催促黄某验房,黄某的配偶在该材料上签名确认。然而此后经周某多次讨要,黄某却以房子装修后存在质量问题、装修材料价格过高等理由拒绝支付装修款。

【判决】存在瑕疵可维权,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装修款

无奈之下,周某将黄某起诉到了惠济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装修款及违约金。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为黄某装修房屋,双方之间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周某依约进行了施工,并交付了房屋,黄某应支付相应装修款。关于黄某辩称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装修款的意见,因其已于工程完工后当月接收房屋,并于收房一个月后在相关材料上签字验收确认,按照合同约定,应全额支付装修款,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如确实存在质量瑕疵,可通过保修方式解决,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装修款。关于装修款的数额问题,因双方未对增项价款协商一致,综合案情,酌定增项价款减半计算。关于周某要求黄某按日利率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标准过高,综合案情,酌定黄某自房屋验收确认之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周某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装修款407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执行】房主换位思考,最终一次性支付装修款4万元

由于判决生效后,黄某并未履行,周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向其摆事实、讲道理,敦促其主动履行。

“你们都收房一年多了,为啥还不给人家装修钱呢?”

“他们的报价虚高,用的材料也不是我们指定的……”

“合同里面不是明文写了,如果装修质量有问题的处理方式,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们是申请执行人,遇到别人躲账这么长时间,你们会怎么办?躲可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啊……”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黄某的态度从最初的抵触逐步转变为理解与配合,并表示愿意同申请执行人周某协商。随后,执行干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被执行人黄某与申请执行人周某顺利达成和解协议:黄某一次性支付周某4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随后,黄某当场将执行款转入了周某提供的账户内,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提醒】享受家装“一条龙”服务时,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执行法官随后表示,近年来,由于装修市场的鱼龙混杂,加之消费者证据意识不强等因素,其所处理的由于装修所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领域。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在订立和履行装饰装修合同过程中,特别是选择享受家装“一条龙”服务时,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一要在选择施工方前做好前期调查工作,理性签约。尽量选择那些口碑好、规模较大的正规装修公司,切忌易受低价诱惑,在对施工方规模、管理、技术水平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轻易“下单”。

即便是经熟人介绍的装修公司,也切勿仅就相关事宜做口头约定,一定要同对方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二要审慎、全面审核合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先仔细浏览合同内容,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同时应在合同中就设计规范、装修材料、品牌等进行明确约定,并对容易引发纠纷的保修期、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更加具体约定。如就违约责任的表述,避免“由擅自解除合同的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的责任却没有约定等笼统表述,并对后续变更事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三要强化证据收集意识,妥善保管装修合同、预算报价单、施工图纸、现场图片或视频等关键证据材料,特别要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装修材料变化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保留所签订书面的协议或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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