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31.07.2015  11:27

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省湿地资源保护实现了有法可依。

我省湿地面积941.85万亩(不含水稻田),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76%,湿地面积仅位居全国第21位。我省湿地有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四大类,属湿地类型较多、湿地资源紧缺省份。河南湿地作为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内陆湿地之一,位于亚洲候鸟迁徙的中线,是许多湿地迁徙水鸟的重要途中停歇地或越冬地,是我省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地区违法开垦、挖砂用等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全省湿地面积萎缩。监测显示,2003至2012年间,全省湿地面积减少了55.95万亩,湿地保护面临巨大压力。

条例》规定了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了政府湿地保护责任的落实。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监督管理措施具体。既有对政府、企业的要求,又有对个人的要求,违法活动既包括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围垦湿地、填埋湿地、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也涵盖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捡拾鸟蛋等具体行为,并给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从而达到严格保护的目的。保护管理人员职责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湿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在湿地保护中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等监管不力的责任追究。

我省将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扩大湿地面积”的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条例,通过启动“湿地生态红线”划定,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坚决禁止任何可能危及生态安全的开发行为,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通过建立保护区、湿地公园和省级重要湿地划定等形式,进一步扩大湿地保护面积,不断提高湿地保护率,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作出更大贡献。(保护处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