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司法专家热议新的行政诉讼法 为依法行政注入新动力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11月3日,记者就行政诉讼法修改话题,采访了我省有关司法专家。
“新的行诉法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理念。”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银生说。王银生曾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意见征集,他告诉记者,新的行政诉讼法为依法行政注入了新的推动力,既依法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法律权威。
郑州中院行政审判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他们曾先后推出实施圆桌审判、引入陪审团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多项创新举措。2011年11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加强全市审判机关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制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该措施获得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充分肯定。郑州市政府也出台了《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建立行政应诉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强制”“一把手”出庭应诉。
王银生介绍,这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亮点颇多,比如,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可以口头起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应登记立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规定。过去“民告官”审判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新修订的行诉法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将会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的突出问题。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琨认为,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常常也是弱势一方。随着老百姓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站在被告席上已经成为法治社会见怪不怪的事情。
黄琨说,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将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将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给予新的推动。(记者 谢建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