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砍自家树木未经许可仍获刑

04.09.2014  10:10
      近日,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办理砍伐证擅自砍伐树木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钱某犯滥伐林木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5月,钱某与范某签订买卖合同,以2万元钱的价格将范某位于桐柏县某山坡上的栎树买下。随后,钱某预备将树木卖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山坡上的栎树予以砍伐。后经鉴定钱某砍伐树木的合立木蓄积为24.0585立方米。案发后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依法办理砍伐证,即便是处理自己买下的树木,也是犯罪行为。桐柏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钱某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