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后二手房交易在哪缴税 代开发票如何申请
中原网讯(记者 赵柳影 通讯员 刘静) 5月1日,“营改增”政策将全面实施,不少人认为,营改增是一项税制改革,对个人影响不大。其实,我们身边的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教育医疗等生活服务从5月1日起,都将改缴增值税。
因此,为了更好帮助纳税人了解“营改增”政策,地税部门将近期纳税人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整理。
“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少缴税
“营改增”政策刚一出台,市民们最关心的便是二手房交易的缴税变化,甚至因为不了解政策,导致市区内的二手房交易大厅一度人满为患。
对此,省地税相关负责人解释,“营改增”之后,二手房交易中,纳税人并不会多缴税。“假如市民有一套住房要卖,卖价100万元,按照营业税政策,需缴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100万元÷(1+5%)×5%=4.76万元,少交2400元,相当于税收负担下降了5%。这对于卖房子的老百姓来说可是实实在在的税收红利。”省地税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二手房交易实行营改增后,普通个人首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为避免税制转换给纳税人带来不便,税务总局决定委托全国地税部门代征这部分增值税。也就是说,单位或个人买卖二手房缴税还在“老地方”,原来在哪里缴营业税,5月1日起就在哪缴增值税,并且继续延续营改增前的办税流程。二手房买卖的全部缴税事项都在地税部门办理,国税部门不办理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事宜。
已领发票,可使用至6月底
那么,5月1日后,市民到地税部门办理二手房转让手续时,该怎么申请代开发票呢?
省地税相关负责人说,5月1日后,地税部门办理代征增值税业务时,会区分不同情况为不动产转让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是个人(也就是自然人),转让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但是,如果买房人是个人,或转让不动产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那么,就不能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同时,如果纳税人此前在地税机关已缴了营业税,但没有开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编辑:禹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