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老人呵斥孕妇插队被打至轻微伤,获赔9000元
据人民法院报 3月29日消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觉排队是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当美德与公德发生碰撞之时,又该怎么辨别是非?
二胎孕妇姜某插队时被老人王某苛责,双方口角升级大打出手,王某被打至轻微伤。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姜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279.27元。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3月28日,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一次车展为了吸引顾客组织免费制作品尝蛋糕活动,临近中午时分,现场排起了长长的队伍,60多岁的王某也在队列之中。此时带着孩子怀着二胎的姜某却挺着大肚子插队,王某对其进行了批评,不甘示弱的姜某厉语相还,双方口角争执升级引发打架。姜某用蛋糕及制作蛋糕的工具将王某砸伤,王某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4049.85元。公安机关对该纠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姜某将王某殴打致轻微伤,对姜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王某索要赔偿未果将姜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9825元。
姜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起反诉,诉称因本次纠纷导致先兆流产,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一千余元,最终提前26天早产一名男婴。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9062.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引起争执,姜某对王某砸打造成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姜某反诉称王某打到其肚子导致早产,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认定王某殴打姜某的事实,姜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王某诉请的精神损失费,经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果,王某在该纠纷中构成轻微伤,尚不构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王某出具的工资表既没有负责人签发签名,也没有工作人员签收签名,也未提供相应工资到账凭证,综合对证据的分析并结合本案案情,对王某误工费1465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核算王某的损失共计9279.27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