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男子3万卖掉5岁女儿 获刑5年

19.12.2014  11:43

离婚后,王某5岁的小女儿跟了前妻,前妻外出打工,就把小女儿交给他暂时抚养。没想到,王某把小女儿“送”人抚养,并收了3万元钱。河南商报记者日前从南阳市唐河县法院获悉,王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荒唐

离婚后,他把亲生女儿卖了

1996年,王某和妻子李某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其中小女儿王雨(化名)2009年10月出生。

2013年11月28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到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长女由李某抚养,次子由王某抚养,并口头约定,小女儿王雨由李某抚养。

离婚后,李某带着长女外出打工,将小女儿王雨交给王某暂时抚养。

今年1月7日,王某通过别人介绍,将王雨“送”给唐河县毕店镇的朱某抚养,并收了对方3万元。同时他写下一份证明,“本人因与老婆李某离婚,一人带两个小孩无法抚养,现送朋友朱某抚养。特此证明。”

此外,他还写了一张欠条,“今欠朱某叁万圆(30000),王某”。不久后,李某听说小女儿被王某“送”给别人抚养,立即报警。

判决

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庭上,王某辩称自己并非是卖女儿,而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才将其送人,收的那3万元,是向朱某借的钱。

法院依法审理后查明,王某通过他人介绍,同意将女儿王雨送给朱某收养,并明确要求最少支付3万元抚养费。

而为规避法律约束,该款虽以欠条形式出具,但因王某从未向朱某表示过借款的意向,且证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了支付王某3万元抚养费的事实,据此,法院认定王某收款后所写的“欠条”应为“收条”,其行为应认定为通过出卖亲生女儿非法获利,构成拐卖儿童罪。

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专家

遏制拐卖行为

需铲除买方市场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按照被买妇女、儿童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第13条,将上述条文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改成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司法工作者认为,因为收买妇女、儿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才导致收买市场的庞大。同时,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被执行为“拐卖有罪,收买无罪”,还有人觉得收买方大多是需要孩子的农民家庭,要原谅这种行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杨琴建议修改刑法,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该建议得到30名代表的联合签名。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称,草案这样修改就是为警告那些意欲购买者,只要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和警告作用。

【责任编辑:王利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