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试用期”成“白用期”
11.11.2015 20:07
本文来源: 总工会
“试用期”的设立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一个劳动者是否适合这一职业和岗位,只有通过一定时间的试用才知道。所以“试用期”对劳动者是一个证明和展示自己的机会,也可以借此看看自己是否适合目前的职业和岗位,免得“入错行”。
然而到了现实中,很多求职者却屡屡陷入用人单位设置的“试用期陷阱”,自身权益无法保障。由于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给予劳动者基础薪酬,甚至只是象征性给一点基本生活费,其他福利保险更是无从谈起,所以有些用人单位就随意设置和延长试用期,迟迟不予转正,以降低人力成本。还有一些企业更加无良,员工试用期满以后,就以一个“莫须有”的理由表示“试用不合格”,再招聘新的员工开始他们的“试用期”。
这一方面源于一些企业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维权成本太高。但是也正由于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积极维权者太少,客观上怂恿了无良企业在试用期上大做文章,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考量试用期劳动者的标准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在第21条中提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另外,劳动监管部门长期以来对试用期的监督力度不够,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试用期事实上处于监管空白的状态,这也在客观上让企业有恃无恐。
因此,要想不让试用期成为“白用期”,一则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试用之前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享受各项福利保险待遇;二则,需要国家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对涉及试用期的条款进一步细化与明确;三则,监管部门要改变目前对试用期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要围绕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苑广阔)
本文来源: 总工会
11.11.20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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