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告

23.03.2016  16:23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披露的非法经营疫苗案,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作了相关部署。为彻底查清涉案疫苗来源、流向,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立即开展疫苗生产、流通、使用行为的全面自查。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河南省局3月19日下发的《内部明电》(豫食药监电〔2016〕13号)要求,针对疫苗的生产、购进、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严格审查购销对象的资质、药品证明文件、批签发报告、发票等相关资料,核查设施设备、冷链管理、规章制度运行情况等。如有销售给嫌疑人疫苗的,要查清来源,销售品种、数量、批号、生产单位等相关信息;如有从嫌疑人处购进疫苗的,要查清购进的品种、数量、批号、生产单位、流向等情况。发现涉事疫苗要立即封存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
二、立即开展全省范围的疫苗专项检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购进、销售、使用涉事疫苗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立案调查;对自查中未主动报告,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及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密切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公布的本地区涉案嫌疑人员和企业线索,及时通报情况,把涉案疫苗追查到底。

四、公众如了解掌握涉案嫌疑人员情况,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
特此通告。

2016年3月23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