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常用名称和不良反应

25.09.2014  10:46

  药品的常用名称有商品名、英文名、通用名。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我国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的药品法定名称,因此同一品种的药品只能使用一个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是由生产厂商命名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药品名称。许多生产厂家或企业为了树立自己产品的形象和品牌,除了报批了通用名之外,往往还会给自己的产品再注册一个商品名,以示区别其他企业的产品。一般在商品名的右上角加注r,说明这个商品名已被注册,其他厂商不得再使用。从某种程度上讲,药品的商品名代表的是厂家,同一种药品由于生产厂家不同往往注册不同的商品名,药品宣传大多使用商品名。比如阿司匹林指的是药品的通用名,它的英文名为aspirin,不同厂家生产的阿司匹林具有不同的商品名。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的药品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adr的判定必须满足下面三点:药品必须是合格的,用药必须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或出乎事先预料。

  临床上最常见的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有副反应、毒性反应、过敏反应等。

  (1)副反应是指与药品的药理学活性相关但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作用。一般都较轻微,多为一过性可逆性功能变化,伴随治疗作用同时出现;

  (2)毒性反应是由于病人的个体差异、病理状态或合用其他药物引起敏感性增加,在治疗量时造成某种功能或器质性损害;

  (3)过敏反应是由于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刺激机体而发生的不正常的免疫反应,治疗量或极少量都可发生。

  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首先要停止服药,症状严重的或者停药后不缓解的应及时去医院就诊、治疗。若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监测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