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一村民小组投票“废掉”地方性法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第四条载明“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一人份的优待”。
高袁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对“计生户享受多分一人份集体卖地款问题”做出的决议记录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陈骏杨书贞文图
“不享受多一份的待遇。”一个由村民小组成员投票形成、共计只有9个字的决议,“废掉”了现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
在荥阳市高袁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对该小组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该小组独生子女家庭提出的“多分一人份”的合法诉求被驳回。
一纸村民小组决议,“废掉”地方性法规
今年8月下旬,记者接到荥阳市高袁寨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的投诉称,在该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独生子女家庭本应享有“多分一人份”的待遇,但被该村村小组投票废除。
“这个权利是印在我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的内容,他们说废了就废了,这是知法犯法。”8月24日,一名村民向记者出示其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证印制的文字显示,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持证人可以凭证依法享受下列待遇。其中,第四条载明“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一人份的优待”。
记者查询《条例》(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发现,该《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可享受四项待遇,其中第三款明确载明: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在高袁寨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为记者出具了一张村民(联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决议记录的复印件。决议记录显示,在今年7月29日晚举行的“高袁寨一组群众会”上,该村第一村民小组以“应参加户数91户,到会73户,参加投票户49户……作废票1票,同意分2票,不同意分46户”的结果,对该村民小组“计生户享受多分一人份集体卖地款问题”做出了决议“不享受多一份的待遇”。这份决议只是“村小组”所做,是否有范围更广的村委会决议?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有,且已被该村所在乡的干部带走存档。
村民称看似公平的投票实则一点都不公平
“独生子女在农村本来就少,我们就是举双手也是白搭,投票看起来很公平,其实一点也不公平。没想到当初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现在却吃了亏。”面对现实中的遭遇,该村一名女性村民哭着对记者说。
在高袁寨一村村委会,一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透露,在该村第一小组对此事进行表决前,高袁寨村还曾召开过一次村党员大会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虽然同样作出了“不享受多一份的待遇”这一决定,但党员们对此事的看法不统一,并有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当时有党员说要依法办事,但这些反对声音也没被记录下来。”上述知情人士指着该村“村党员大会审议记录”对记者说,虽然这份会议记录写有“党员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最终不同声音没有被记入会议记录,所记载的“表决情况”也与村民小组会议情况一致。
荥阳大多数村镇未执行《条例》内容
记者陪同村民来到高袁寨村所在的荥阳市城关乡政府。分包高袁寨村的一名姓任的乡干部对于高袁寨村委会工作人员所述“有村委会相关决议”一事矢口否认,表示自己并未见到过上述文件。但他也认同该村所做这一决定,并解释这是村民自治的权力。
记者陪同村民就此事向荥阳市信访局进行反映。接访的马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我所知,荥阳独生子女家庭从来没人领过‘多一份’,郑州郊区的一些村子好像有。”随后,工作人员让来访村民填写了登记表,并表示择日回复。
9月3日上午,记者接到了城关乡信访办的电话回复。工作人员表示,受荥阳市信访局交办,现对村民反映的问题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且这一回复为村民信访的“终极说法”,已让村民前往信访局办事大厅领取信访告知书。该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村民反映的问题应该让村里进行解决,如果不满意处理结果,村民可去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还随村民一起向城关乡、荥阳市计生部门反映问题。两级计生部门均表示确实有该项政策,城关乡计生办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城关乡近30个村都没有执行该政策。荥阳市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工作中已见到过多次投诉,且“上面领导也知道这情况,但是也没办法”。
说法
郑州市卫计委:法规已明确界定的不需“村民自治”
郑州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已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所应享有的待遇做出了明确界定,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这些家庭的权利。目前,郑州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补助政策,涉及行政事业单位或由财政出资的政策大多都落实了,涉及村集体财产、集体福利、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在基层确实会出现个别不落实的情况。
“因为利益分配主管方不是一级政府,而是由村里负责发放的,这就有点麻烦。”上述负责人解释,乡镇级计生委没有去强制执行政策的权力,只能尽力协调,协调到哪种程度也不好说,遇到知法懂法的村两委班子还好协调,遇到不懂法的两委班子就难了。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一问题,他们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将通知管辖的乡镇政府计生委协调,尽快落实政策。
法律人士:村民小组所做决议“于法无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高级法官、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李平远表示,涉事村民小组的做法“于法无据”。相关法律虽明确赋予了广大农民在处理与自身权益紧密相关事项时享有“自治”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是一部现行的地方性法规,省内任何组织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执行其相关规定。”李平远进一步解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由涉及范围更广的“村民会议”来决定,而并非“村小组决议”。
一部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在所谓“村民自治”面前如此“软弱”?“村民自治”的边界又到底在哪里?“村民自治权力的边界是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难道一个人犯了罪,也能靠村民投票而免于刑责?”李平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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