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的文化管理模式
随着芬兰1995年加入欧盟,芬兰文化管理模式在机构、体制、政策、法规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公共文化管理越来越强调服务理念,政府以满足公民文化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以提供“文化服务”为主要职责。
“一臂之距”的管理模式
芬兰教育文化部的职责是制定芬兰文化的整体发展战略、为文化的发展以及公民参与文化活动创造有利条件、起草文化立法法案并准备相关的预算提案。整体来看,芬兰政府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文化管理模式中扮演的是“赞助者”的角色。
除政府机构以外,芬兰教育文化部下设芬兰艺术推广中心(原芬兰艺术委员会)、国家文物委员会、国家视听研究院3个涵盖多艺术领域的艺术委员会系统,各艺术委员会在各省均有分支机构,负责为教育文化部的决策提供专家建议、咨询、审定和颁发各类资助和奖励。
芬兰政府文化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一臂之距”。政府管理文化的横向分权体现在芬兰各艺术委员会机构在芬兰文化艺术政策制定和实施以及确定补贴项目和资金上起到重要作用;纵向分权体现在芬兰文化管理模式有比较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管理机构相对独立,无垂直行政领导关系,但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文化政策、逐级分配和使用文化经费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一臂之距”的管理方法,一方面减少了政府机构的行政事务,保证了政府工作的高效运作;另一方面政府机构不直接与文艺团体产生关系,有利于检查监督,保持政府的廉洁公正。
重视文化立法
芬兰重视文化立法,政府管理文化依法办事。根据芬兰宪法,立法权属于芬兰国会。政府由各部委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议会有权通过、修订、拒绝法案。
芬兰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基础性法案,如:《文物法》(1963年)、《公共借阅补贴法案》(1961年)、《艺术节特聘教授岗位和艺术节资助法案》(1969年)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芬兰政府补充出台了如下法案:《市级文化活动法案》(1992年)、《剧院和交响乐团法》(1992年)、《博物馆法》(1992年)、《视觉艺术资助法》(1997年)等。2000年以来,芬兰政府在此基础上出台一系列补充法案及调整法令:《电影推广法》(2000年)、《对博彩业收入专项返还资金的政府令》(2001年)、《艺术推广法》(2012年)、《芬兰国家美术馆法》(2013年)。
专家评估管理体系
芬兰文化管理体系的评估方式依靠艺术委员会系统的专家组织和管理机构实施。芬兰教育文化部通过这些机构,用经济杠杆的手段引导社会向政府所制定的目标发展。相关机构每年通过对文化领域的调查,向政府提交该领域文化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和来年的财政预算报告。芬兰教育文化部将这些报告汇总和研究后,做出来年的政府提案提交议会。待议会审核通过后,将来年的政府方针和财政拨款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给其下设的管理机构遵照执行。政府令制定宏观的方针政策,起到引导作用,具体操作由各机构完成。
政府财政支持
芬兰教育文化部的年度预算由该部提交并经议会审议通过,其中政府持有的博彩公司的返还资金在其中占有很大比重。以2014年为例,芬兰教育文化部总体预算为66亿欧元,其中用于文化艺术的预算为4.54亿欧元,占政府总财政预算的0.8%,这其中52%的资金是来自博彩公司Veikkaus的专项返还资金。
芬兰文化艺术经费的主要使用方向是:支持艺术创作、国家级文艺机构开支、维护文化遗产开支。文化艺术经费划拨主要是由国家和市政府两级政府实施。以2013年为例,教育文化部年度预算中实际有4.34亿欧元投入到文化艺术领域,其中约2/3是通过该部直接划拨至国家级文化机构。与此同时,各市政府还会根据各自法律及实际情况进行资助。总预算中的1/3是芬兰教育文化部可酌情资助的文化补贴,这其中约3%的资金用于资助艺术家个人。
此外,芬兰教育文化部也是欧盟结构基金的主要收益部门。2007年至2013年间,芬兰教育文化部总共获得该基金共17亿欧元的资助。
多重融资渠道
芬兰政府文化预算的特点是公有制和公共财政占主导地位,其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政府持有的经营乐透彩票、足彩和体育彩票的博彩公司Veikkaus的专项返还资金。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经济危机,政府开始启用此项政策,旨在缓解当时经济衰退对文化艺术领域产生的冲击。此后,博彩公司专项返还资金的使用逐渐成为芬兰政府文化预算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1年,该项返还资金的使用一度达到70%。芬兰政府于2001年出台了《对博彩业收入专项返还资金的政府令》,在该政府令中调整了使用额度,并于2010年将返还资金额度下降至51%。该资金除应用于文化艺术领域外还被广泛使用于芬兰文化教育部所管辖的其他领域。以2014年为例,投入到芬兰文化教育部的返还资金约5.4亿欧元,其中投入文化艺术领域2.37亿欧元,体育领域1.47亿欧元,科技领域1.03亿欧元,青年领域5300万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