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出台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开展确权登记,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报经中央同意,自2016年12月~2018年2月,选择青海三江源等国家公园试点,甘肃、宁夏湿地确权试点,宁夏、甘肃疏勒河流域以及陕西渭河、江苏徐州、湖北宜都等水流确权试点,福建、贵州、江西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和吉林延边等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福建厦门、黑龙江齐齐哈尔,湖南芷江、浏阳、澧县等县(市)作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区域。《自然资源登记簿》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同步印发。
据介绍,《办法》包括总则,自然资源登记簿,登记一般程序,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附则共六章。《办法》提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明确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国家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等。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的调查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为底图,结合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在设定和划分时,既可以以一个完整的行政辖区为基础,划分一个或者多个登记单元,也可以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特定空间作为单独的登记单元。《办法》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12月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一项新的改革任务,涉及面广、影响大,十分复杂艰巨,国内外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试点工作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五项原则,充分考虑正在开展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试点、水流和湿地确权试点,兼顾区域代表性、典型性、复制推广和可操作性等因素,争取以点带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会限制地方发展空间,不会影响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不会搞重复登记。据了解,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试点工作。
另据介绍,截至12月15日,全国335个地市、2801个县区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分别占全国总数的100%和98%。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落地,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