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称改革进一步深化 注重实绩淡化论文

13.09.2015  09:24

  我省职称改革正在“小步快跑”。9月10日召开的全省职称工作会议透露,今后的职称评审中,论文论著要求将逐步淡化,职称外语考试也不再“一刀切”,重能力、重业绩将切实成为新的人才标准和职称评价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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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淡化论文论著要求

  针对传统职称评审中过分强调论文、成果等问题,会议强调,人才评价要采取专家评审、考评结合、以考代评、考核认定等多种方式。在会计、统计、审计、农业、建设、交通等专业,实行业务能力测试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在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实行计算机人机对话业务水平测试,直接考察参评人员的业务能力,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参加评审。

  此外,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对领办创办企业3年以上的民营企业家,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限制,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纳税、社保、就业、环保、安全生产等进行全面考核,可直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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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外语不作“一刀切”,13类人员可免考外语

  省职改办明确,今后,13类人员可以免予相应职称外语要求,包括:年龄50周岁以上的人员,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经组织选派进疆援外人员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工作的人员,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人员,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人员等。今后,还将根据国家政策进一步调整职称外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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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通优秀人才职称晋升绿色通道

  省职改办还提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实际工作中能力突出、业绩优异、贡献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予以倾斜;对海外留学回国来豫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从省外引进的重点学科、重点工程、高新技术等方面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我省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考核合格出站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根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达到控制限额的,单列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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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职称比例普遍提高5~7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日前,省人社厅对全省事业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高级比例普遍提高5~7个百分点,基层单位中级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使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机会晋升高中级职称。

  调整后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显示,以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单位,二级及以上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8%,三级及以上岗位占比≤22%;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的单位,二级及以上岗位占比≤10%,三级及以上岗位占比≤35%。省直事业单位审核职数将于10月20日前在河南职称网公布。(新华社发)

   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我省去年已经在全国率先全面推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层级上设置了正高级,在小学和幼儿园设置了高级岗位。记者9月10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至目前,全省已经评出首批24名正高级中小学教师,分布在郑州、焦作、许昌和省教育厅直属学校。

  据介绍,以往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中级,且相互独立。2012年,郑州、焦作、许昌被人社部、教育部列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设置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5个等级,并在评审中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等相衔接,创新完善了评价机制。在总结三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去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高级教师不再实行全省集中评审,而是在各省辖市分设评委会,实行评委异地交流进行评审。同时,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作了全面修订,在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中全面推行讲课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通过全面推行讲课答辩,确保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脱颖而出。③6

   高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可直接考核认定副教授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今年我省将对高校公共基础课教师采取更加注重其教学水平的评价办法,直接考核认定副教授。

  据介绍,为进一步提高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自2015年起,我省将对高校教师实行分类评价办法,拟将高校教师区分为科研型、教学型、应用型等不同类型,探索实行不同的评价办法。同时,在中专、技校、党校高级评审中推行讲课答辩的办法,对一体化课程教学的教师,把生产一线实习实践作为重要条件,更加全面地考察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在中小学教师系列,也将淡化论文论著,着力推行讲课答辩,引导中小学教师立足课堂,教书育人。中小学教师的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学科分城市学校、农村学校分别排序,实行不合格直接淘汰和末位淘汰的双淘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