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培训条例(草案)初审:骗取补贴最高或处3倍罚款
作为人口大省,河南的职业培训将上升到法律层面。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草案)》。
草案共7章42条,主要对职业培训机构建设、职业培训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与评价、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据了解,目前国家上没有职业培训方面的专门法律,省级立法部门制定职业培训条例在全国尚属首次。
拥有1亿人口的河南,如何将庞大的人口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源,助力中原城市群的崛起?在立法层面,我省已经走在前列。
2013年起,省人社厅开始准备起草工作,经过4年的打磨和完善,《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草案)》提请初审。
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院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审批机关监督。草案还规定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劳动报酬。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职业培训?草案规定,农村转移就业的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参加初、中级技能培训,组织未继续升学、有就业要求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退役士兵、残疾人可以免费参加培训。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一级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享受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我省人社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职业培训政策、职业供求、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信息。
对于职业院校、企业以及职业培训机构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草案规定,由相关部门追回,并处所骗取、挪用资金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宋月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