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6.01.2016 16:52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信息 | 纳税人名称 | □单位 □个人 | |||||||||
登记注册类型 | 所属行业 | ||||||||||
身份证照类型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耕地占用信息 | 项目(批次)名称 | 批准占地部门 | 批准占地文号 | 批准日期 | |||||||
占地位置 | 占地用途 | 占地方式 | 占地日期 | ||||||||
经批准占地面积 | 实际占地面积 | 经济开发区 | □是 □否 | 税额提高比例(%) | |||||||
计税信息 | 类别 项目 | 计税面积 | 其中: | 适用税额 | 计征税额 | 减免性质代码 | 减税税额 | 免税税额 | 已缴税额 | 应缴税额 | |
减税面积 | 免税面积 | ||||||||||
总计 | |||||||||||
耕地(基本农田) | |||||||||||
耕地(非基本农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农田水利用地 | |||||||||||
养殖水面 | |||||||||||
渔业水域滩涂 | |||||||||||
草地 | |||||||||||
苇田 | |||||||||||
其他类型土地 | |||||||||||
纳税人声明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纳税人签章 | 代理人签章 | 代理人身份证号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 ||||||||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
填表说明: | |||||||||||
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纳税申报必须填写本表。 | |||||||||||
2.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或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3. 填报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 |||||||||||
4. 本表各栏填写说明如下: | |||||||||||
(1)纳税人信息栏: |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 |||||||||||
纳税人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 |||||||||||
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 |||||||||||
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 |||||||||||
联系人: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填写常用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 |||||||||||
(2)耕地占用信息栏: | |||||||||||
项目(批次)名称: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 |||||||||||
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文号:属于批准占地的,填写有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名称及批准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文号。 | |||||||||||
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储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适用2元/平方米税额占地项目必须在栏目中详细列明)、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未经批准占地的,按照实际占地情况,区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 | |||||||||||
批准日期:属于经批准占地的,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 |||||||||||
占地日期:属于未经批准占地的,填写实际占地的日期。 | |||||||||||
占地位置:占用耕地所属的县、镇(乡)、村名称。 | |||||||||||
占地方式:按照按批次转用、单独选址转用、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填写。 | |||||||||||
批准占地面积:指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 |||||||||||
实际占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 |||||||||||
经济开发区:占地位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提高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 |||||||||||
税额上浮比例:占地位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提高的,填写当地省级政府确定的具体税额提高比例。 | |||||||||||
(3)计税信息栏:按照占用耕地类别分别填写、分别计算,总计=耕地(基本农田)+耕地(非基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其他类型土地(面积、税额),应缴税额=计征税额×税额提高比例-减税税额-免税税额-已缴税额,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减税面积、免税面积、减税税额、免税税额按照减免税备案信息直接填列。 | |||||||||||
适用税额:指该地类在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此处不考虑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适用税额提高的情况。 | |||||||||||
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 |||||||||||
该表减免税相关信息应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信息保持一致。 | |||||||||||
如有同一土地类别下享受多条减免税政策的情况,请使用预留的空白行填写。 |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6.01.201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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